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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的意见》(宁委发〔2012〕33号)精神,细化落实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措施,促进青年大学生创业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县)分别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创办”),负责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市“大创办”负责本细则实施的总体统筹协调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应按照《关于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的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制订促进大学生创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将扶持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逐级分解,强化工作责任考核,确保青年大学生创业目标顺利完成。

  第二章 政策兑现和办理流程

  第三条 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的申领与办理

  (一)申领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含海外留学人员);

  2、有创业项目意向计划书并基本可行的。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创业项目意向计划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市、区(县)“大创办”设立青年大学生创业服务专门窗口,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创业项目工商注册(或意向注册)所在地区(县)统一受理《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以下简称《创业证》)的申领和审核发放,并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

  海外留学青年大学生在宁自主创业申领《创业证》,在市“大创办”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青年大学生创业凭证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第四条 优秀创业项目遴选与评估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创业项目者必须为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

  2、创业项目符合“十二五”规划产业发展导向,经营模式新颖、具有可行性、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或商业发展前景较好。

  (二)申报受理

  在市、区(县)“大创办”服务窗口申报,也可通过“南京大学生创业网”(www.studentsboss.com)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项目核心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2、创业项目计划书(可附专家推荐材料)。

  参加各类大学生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可通过大赛组委会向市“大创办”服务窗口集中申报。

  (三)项目评估

  区(县)“大创办”于每周五将受理申报材料汇总,通过“南京大学生创业网”上传至市“大创办”进行统一汇总。市“大创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初筛选,会同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根据初筛选备评的创业项目行业类型,聘请专家定期评审并对外公布。

  (四)资金拨付

  通过评估入选的优秀创业项目和特别优秀创业项目,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凭《创业证》按规定给予资助性投资。资金50%由政府直接补助,50%由市紫金科技创业投资集团天使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紫金科创天使基金细则”实施),紫金天使资金进入南京银行专有账户专款专用。

  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载体的认定与补贴

  (一)市、区(县)各级政府应发挥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基地),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基地)认定标准:

  1、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方向,有完整的服务功能和体系,运转良好,建有正常的企业(实体)入驻与退出(孵化)制度;

  2、创业园区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创业孵化基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

  3、有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配套服务完备;

  4、入驻园区企业合法经营、用工规范,初始创业大学生占园区企业总数50%以上。

  (二)符合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基地)认定标准的各创业园区,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区(县)“大创办”提交申报材料,市“大创办”组织进行现场验收评估,经验收认定为“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的,由市财政按建设规模和标准分别拨付一次性建园奖励补贴。

  (三)“市大学生示范创业园”建设和运行,由市财政重点扶持。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在大学城内或附近建设的三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由市、区财政共同扶持。

  第六条 创业场地和公租房的申请与办理

  (一)持《创业证》的青年大学生需要提供创业场地扶持的,可向市、区(县)“大创办”提出申请,“大创办”提供免费推荐入园等服务,对入住创业园区的项目,由大学生创办企业纳税属地区县(开发园区)按规定提供免费场地或租金补贴。

  (二)无自有住房的初始创业青年大学生在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业的,可凭证向特别社区申请优先安排公租房;在紫金特别社区外创业的青年大学生可凭《创业证》向纳税属地区(县)“大创办”提出申请,由市、区(县)公租房管理部门优先安排。

  第七条 创业融资政策扶持的申请与办理

  (一)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申请

  1、个人贷款申请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2)申请人需办理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个人保证等反担保手续;

  (3)申请人应有50%以上创业所需资金或资产;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行政审批手续。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填写《南京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申请审核表》和《委托查询个人征信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户籍证明、《创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计划书摘要。

  2、合伙创业小额贷款申请

  申报材料

  (1)创办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牵头人或合伙人持“组织就业协议书”及组织成员签名的“小额担保贷款还款责任承诺书”或“合伙协议书”;牵头人与组织成员的户口簿、房产证、《创业证》、经营场所租赁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3、贷款办理

  符合小贷申请条件的青年大学生,携带申报材料向创办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大创办”服务窗口提出贷款申请,报市“大创办”审核,凭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银行申请贷款,约定贷款期限。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的,最高可分别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0万元和50万元。

  4、贴息办理

  凡符合上述小贷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小贷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具体申请条件、申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办理流程可在“南京大学生创业网”查询和下载。

  (二)创业融资配套资金申请

  凡持《创业证》人员,以创业项目为平台获得省以上专项资金支持和社会风险投资的(已享受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除外),可以凭融资的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大创办”提出政府无偿配套资金支持申请。

  市“大创办”经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部门按单个创业项目所争取资金或融资总额的1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创业小企业商业贷款贴息申请

  1、申请条件

  (1)青年大学生创办的小企业可在南京市各存款类金融机构申请小企业商业贷款,还本付息后申请政府贷款贴息需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招用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含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企业在职人员总数的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贴息时,新招用人员中实际用工满1年以上的人数仍然保持在当时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

  (2)申请商业贴息的贷款企业,工商注册、经营地均在南京市范围,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

  2、办理流程

  (1)申贷时进行贴息备案。青年大学生创办企业获得商业贴息贷款1个月之内,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最近年度末财务报表、在职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有效)、所招用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填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备案表》,向市“大创办”进行贴息备案。

  (2)还本付息后申请贴息,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由市“大创办”对吸纳就业情况及吸纳比例进行再次核定后,送财政部门办理贴息。

  (3)市财政局在市“大创办”送交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核定贴息金额后拨付至贷款企业。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以下简称“原五县”)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操作办法,办理结果报市“大创办”备案。

  第八条 税费减免的申请和办理

  市、区(县)“大创办”负责统一受理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税费减免政策的申报,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与执行。

  (一)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税政策

  1、申请条件

  青年大学生自主创办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限制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符合规定条件人员(证上需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创办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大创办”提出申请,区、县“大创办”初审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大创办”汇总审核,认定后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认定的企业携《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等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标准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个体经营减税政策

  1、申请条件

  毕业年度内及符合条件的毕业不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

  2、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凭税务部门所需材料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九条 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的申请与办理

  市、区(县)“大创办”负责青年大学生享受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申报受理与核定,财政部门负责政策的兑现。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创业成功奖励

  1、申请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的首次创业的各类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或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2)正常经营纳税一年以上和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

  2、申报材料

  (1)填写《自主创业青年大学生成功创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大学生向市、区(县)“大创办”提交申报材料,市“大创办”负责审核确认,报市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标准向申请单位一次性发放。

  原五县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操作办法,办理结果报市“大创办”备案。

  (二)带动就业奖励

  1、申请条件

  青年大学生创办企业3年内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或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向区、县“大创办”提交申报吸纳就业的相关材料,区县“大创办”初审合格后报市“大创办”审核汇总,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标准向申请单位一次性发放。

  (三)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

  1、申请条件

  青年大学生创办企业招用我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办理流程

  青年大学生创办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季度终了后携《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县“大创办”提出申请,区、县“大创办”初审合格后报市“大创办”审核汇总,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区财政将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资金按规定标准直接拨付至申报单位。

  第十条 创业指导站和创业培训补贴

  (一)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补贴

  1、指导站建设标准

  鼓励在宁高校结合大学生创业园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指导站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建有专门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室,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指导站的日常事务,定期开展就业创业指导,且在培养发掘有创业潜能的在校大学生留宁创业效果显著。

  2、补贴流程

  大学生创业指导站符合建设标准的,向市“大创办”提出补贴申请,由市“大创办”进行实地考评,经认定符合规定要求的集中报市财政局核拨经费补贴,按每个达标站5-10万元一次性拨付到相关学校。

  (二)大学生创业培训

  持《创业证》的青年大学生参加有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每人可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1、培训模式

  由市人社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培训机构。中标培训机构在签订工作协议后成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增强他们的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

  2、培训流程

  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到定点机构报名,定点机构按规定工作流程开展培训。参训学员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实行培训过程督导制度,定点机构应按工作协议约定开展工作,如有违约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培训资格。培训学员经考试合格的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3、补贴标准与经费拨付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参加培训的学员个人先全额垫付培训补贴费用,由定点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方式预收。培训合格的学员自领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实现创业的,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六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学员在培训合格后一年内可向市“大创办”提出申请(也可由定点机构代理),经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至个人市民卡。

  (三)大学生创业实训

  1、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持《创业证》的南京户籍大学毕业生,每人可享受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实训。已参加创业实训的,实训期内不得再享受由政府补贴的其他培训项目。

  2、实训模式

  符合条件的学员在经认定的各类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创业实训,实训期为3—6个月,由政府每月给予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贴。学员在实训期间进行实岗实训,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创业实训基地要做好实训单位和实训岗位申报、带教方案制定、实训学员资格审核、创业培训、跟踪指导、补贴费用申报、效果评估等各项工作,不断完善跟踪回访制度并建立相应台帐。

  3、补贴标准和拨付方式

  参加实训的学员可享受每月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贴,开展创业实训工作的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创业实训基地享受服务费和实训费补贴。经市“大创办”审核,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向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创业实训基地发放补贴资金。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大创办”负责解释。各区县(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关于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的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青年大学生在宁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将我市打造成为全国大学生创业首选城市,真正把科教人才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全市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创新驱动战略部署和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鼓励和扶持更多的青年大学生在宁来宁创业。

  二、目标任务

  (一)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到2015年末,力争扶持1万名青年大学生自主创业,带动就业5万人。

  (二)建成大学生创业园(基地)20万平方米。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面积拓展到1万平方米以上;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在大学城内或附近,各建1个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每个科技创业特别社区中安排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载体专门用于大学生创业。

  三、扶持政策

  (一)资助优秀创业项目。市人社局、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集团负责评估青年大学生创业项目,每年遴选出200个可行性和预期成功率较高的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其中,遴选出20个科技含量高、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及市场前景好的特别优秀创业项目,每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资助资金50%由市紫金科技创业投资集团天使基金投资、50%由政府补助。

  (二)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以多种方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经验收认定为“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的,根据建设规模和标准,分别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奖励补贴,重点创业园(基地)建设,由市、区财政予以重点扶持。

  (三)提供创业场地扶持。对在宁初始创业青年大学生入住创业园区的项目,可提供最高30平方米、最长3年期限的免费场地或租金补贴,由大学生创业企业纳税属地区县(开发园区)负责。对无自有住房的在宁初始创业青年大学生优先安排公租房。

  (四)鼓励多渠道融资创业。

  1、在宁初始创业青年大学生的创业项目,经过评估具有可行性的,均可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的,最高可分别申请10万元、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非微利项目财政贴息50%。

  2、鼓励青年大学生以创业项目为平台,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和社会风险投资,按照单个创业项目所争取资金或融资总额的10%给予无偿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帮助青年创业大学生降低融资风险。

  3、青年大学生自主创办的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员工总数30%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商业贴息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最长期限两年。

  以上三种融资方式不可同时享受财政补贴。

  (五)减免相关税费。自主创业青年大学生,在宁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申办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中小企业的,免收企业设立注册登记费。青年大学生自主创办的商贸和服务型等企业实体(除限制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优惠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青年大学生创业并正常经营纳税一年以上和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给予一次性4000元奖励。初创企业3年内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期限的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创办劳务派遣企业不在本政策扶持范围,下同)。

  (七)加强创业指导和培训。鼓励驻宁高校结合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成立大学生创业指导站,指导站建设符合市规定要求的,每个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经费补贴。推行大学生创业导师制,通过“创业导师进校园”、“一对一”创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多种形式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开展青年创业培训实训,经具备创业培训资质且经过公开招标的社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在宁青年大学生,可按规定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对到定点实训基地参加创业实训的我市户籍大学毕业生,给予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组织领导。市区(县)两级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责任部门参加的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加强目标责任的管理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的顺利实施。在大学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设立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办公室,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受理并审核大学生创业享受扶持政策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青年大学生创业证》,青年大学生凭证享受各项创业优惠扶持政策。

  (二)加强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工作经费保障。市、区(县)财政要加大对大学生创业扶持工作的资金投入和保障力度,根据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调整财政就业资金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年度创业专项资金,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兑现。

  (三)提升青年大学生创业服务水平。举办面向全国青年大学生的创业大赛,引进优秀创业项目在宁落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创业项目,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为有创业意向的青年大学生提供创业项目选择和查询服务。对参加大赛获奖的创业项目和经评估入库的创业项目,给予补贴奖励并优先向有关创业投资机构推荐。在市、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开设青年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为在宁来宁创业的青年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人事档案代理、落户和社会保险办理、职称评审等一条龙服务。

  (四)营造大学生创业良好氛围。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典型的培养和选树,全市每年评选一批创业规模较大、纳税和带动就业突出的青年大学生创业杰出人才,授予“青年大学生创业明星”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激发更多大学生的创业热情。充分发挥青年大学生创业联盟等组织的作用,为创业青年大学生搭建交流沟通的平台。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在宁自主创业的青年大学生典型,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帮助青年大学生自主创业,引导大学生切实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的信心和能力。

  五、其他

  (一)本意见所称在宁自主创业的青年大学生,是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含海外留学人员),在南京市范围内初创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非国家禁止、限制类创业项目;

  2、在宁创办企业,并由青年大学生担任该企业法人代表,且青年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

  (二)本意见中有关青年大学生创办企业后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期限,自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三)本意见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业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总工会、市妇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意见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总工会、市妇联 2013年6月)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三争一创”决策部署,大力弘扬敢于创业创新、奋力创优创造的精神,以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创新创业型城市,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创业小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规范,完善创业小贷工作基本制度

  (一)本意见所称创业小贷,是指由我市、区“创业小贷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由经办银行向我市初始型创业人员发放的,用于自主创业所需资金的小额贷款。

  (二)创业小贷的对象范围

  1.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在本市登记失业的人员;

  2.在我市注册成立创业实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信用记录良好,自主创业的青年大学生;

  3.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群体。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青年大学生以及妇女创业,创业小贷应给予积极鼓励和优先支持。

  根据我市创业小贷工作的发展,经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可适当调整创业小贷的对象范围。

  (三)创业小贷的贷款利率

  1.经办银行发放创业小贷,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得随意上浮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如需调整创业小贷利率,应由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经办银行不得自行调整。

  2.创业小贷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至期满。

  (四)创业小贷的贷款额度

  1.创业小贷贷款额度一般每人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创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额度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根据我市创业小贷工作的发展,结合上级文件精神,经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可适当调整创业小贷的贷款额度。

  (五)创业小贷的贷款期限

  创业小贷贷款期限一般每次不超过2年。借款人到期还贷确有困难、需要创业小贷继续支持的,在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所办项目经营正常且有良好还贷意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填写《展期申请书》,经相关部门审核,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

  (六)创业小贷的担保方式

  创业小贷由市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根据实际情况,借款人应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条件由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七)创业小贷的贴息

  1.个人、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创业小贷,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50%贴息。

  2.创业小贷采取还本付息后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每年在市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创业小贷贴息。同一借款人享受创业小贷贴息政策不超过2次。展期、逾期不贴息。

  借款人在按时还本付息后,凭银行结算单填报《贴息审批表》申请贴息。各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后,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拨付至借款人在该行开立的贷款账户。

  (八)创业小贷的贷后管理

  1.经办银行具体负责贷款还款提醒、逾期贷款催收、贷款数据分析与传送、报表报送等工作。

  2.街道(社区)具体经办人应及时掌握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协助经办银行送达文书、上门催收,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催收记录。

  对催收确有困难的逾期贷款,经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可委托合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催收。

  (九)创业小贷的风险补偿

  1.对玄武、鼓楼、建邺、栖霞、雨花台、秦淮六区符合代位清偿条件的创业小贷逾期贷款,由市担保基金承担损失的70%,区承担10%,经办银行承担20%。

  2.市担保基金对创业小贷年度代偿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担保基金的15%。对创业小贷不良率达到20%的区,应暂停发放该区新的贷款,直至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并经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恢复发放贷款。

  3.逾期贷款的代位清偿办法,按照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南京市创业小贷代位清偿暂行办法》(宁金融办发〔2012〕21号)有关规定,由市担保基金每年进行一次代位清偿。

  (十)创业小贷的考核奖励

  1.市各相关部门应对各区、街道开展创业小贷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区、街道评先评优的依据。

  2.对当年创业小贷发放金额、贷款回收率达标的街道,经协调小组评审,授予“信用街道”称号,建立创业小贷发放“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3.各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当地创业小贷工作。市财政根据当年创业小贷的发放额度,按一定比例给予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

  (十一)创业小贷担保基金及经办银行

  1.市担保基金主要由市财政部门筹措安排,存储于经办银行“创业小贷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创业小贷担保基金5倍的额度发放贷款。

  2.建立市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市、区财政应根据创业小贷发放规模,适时增加担保基金。

  3.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备发放创业小贷条件、自愿接受协调小组管理的银行机构,可向协调小组申请成为经办银行。

  二、明确职责,健全创业小贷工作组织机构

  将原“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协调小组”调整为“南京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经办银行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全市创业小贷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贯彻国家、省关于创业小贷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和协调全市创业小贷工作;审定逾期贷款处理及代位清偿问题;督促指导各区开展创业小贷工作;研究决定全市创业小贷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人社局负责对创业小贷申请人资格、贴息资格等进行审核,对创业主体进行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协助经办银行开展逾期贷款清收工作;向协调小组会议汇报资金的预算和使用情况;组织信用街道申报评审和区考核奖励等工作。

  市总工会按照所属的创业小贷担保中心章程规定,依托工会组织,负责做好担保中心的各项工作。

  市妇联利用组织优势、宣传优势和载体优势,依托基层工作平台,按照现行创业小贷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妇女创业小贷各项服务和帮助、指导工作,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和增收致富能力。

  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负责对经办银行开展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对贷款发放及收回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积极稳妥地推进创业小贷工作顺利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创业小贷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结合实际,适时增加市担保基金,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代位清偿核销工作,审核并拨付贷款贴息资金。

  市金融办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召集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创业小贷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和清收;建立完善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创业小贷台帐和风险预警制度,按月向相关部门提供贷款发放、回收、逾期等数据;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创业小贷的年度发放情况及收回情况;及时有效清收逾期贷款。

  协调小组建立例会制度,担保基金的管理、考核奖惩、风险分担、逾期贷款代位清偿等重大事项,应经协调小组讨论形成决议后方可执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创业小贷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三、附则

  (一)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工作实践,规定本单位创业小贷的申请审核流程、贷款贴息审批程序及催收管理办法等具体操作办法,报协调小组会议审议后执行。

  (二)各区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意见制定适合本区发展的创业小贷实施办法,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各成员单位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各区制定的实施办法,不得与本意见的规定相冲突。

  (四)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自行制定具体经办流程;对符合代位清偿条件的逾期贷款,上述五区担保基金与经办金融机构可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担。

    

  

附件:南京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南京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钱建宁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刘永彪 市金融办主任

  成 员:唐迪建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江 萍 市人社局副局长(正局级)

      范 新 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副主任

      刘 辉 市总工会副主席

      徐晓洁 市妇联副主席

      周文凯 南京银行副行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刘永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苏国税发〔2006〕10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3、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注:苏财综〔2006〕8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4、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5、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注: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6、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注: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7、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注: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8、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注: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9、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0、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收营业税。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12、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13、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注:财税[2009]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4、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5、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6、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7、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8、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小额担保贷款

 

    (一)对象和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二)贷款用途: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的部分可申请贷款。

  (三)贷款额度:

  1、个人创业小额贷款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以提高到10万元。

  2、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小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贷款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五)贴息: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六)微利项目:具体包括: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复印打字、理发、工艺品零售、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租赁服务、个体运输、园林绿化、种植、养殖等按规定给予财政全额贴息。

  (七)办理程序:

  1、个人贷款。贷款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申请书及创业计划书,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

  2、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牵头人或合伙人持“组织就业协议书”及组织成员签名的“小额担保贷款还款责任承诺书”;牵头人和合伙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租赁协议;贷款申请书、还款责任书,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

 

 

社会保险补贴

   (一)范围和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劳务派遣企业招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依法在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岗位就业,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旨的,按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公布的本市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

  4、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申报就业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比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二)补贴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2、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

  (三)申领程序

  1、用人单位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基本账户原件和复印件;注明困难人员类别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每季度末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持注明困难人员类别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要求,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新时期就业方针,进一步提升我市就业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全市“两个率先”和幸福都市建设服务,现就我市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就业是民生之本。多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实施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不断完善就业服务,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稳定就业局势,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新时期就业工作总要求和总方针,对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让人民群众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实现收入倍增,提高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用十八大精神统一思想,坚持把就业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工作,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责任。围绕劳动者求职有岗,就业更加充分;学技有培,就业能力明显提升;劳有所得,收入稳定增长;公平就业,享受均等服务等更高质量就业的总体目标要求,积极构建劳动者稳定就业、创业就业、平等就业、素质就业、体面就业“五位一体”的就业工作新格局。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更高质量的就业机会

  进一步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扶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就业层次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把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以产业发展和优化带动更高质量就业岗位的增加,实现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互动调升、调优。在产业转型升级中实现就业稳定增长,在统筹城乡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中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提供更多优质岗位,吸纳更多高素质的人力资源。特别是要抢抓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机遇,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工业设计等科技服务业,进一步增加就业机会、提升就业质量。坚持重大投资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制度,把高质量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优先引进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重大投资项目。

  三、完善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加稳定的就业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财政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对新招用南京籍当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另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政策执行期至2014年底,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用人单位招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并对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次连续不超过3年。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招用南京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月营业额低于2万元的,免征各项税收。

  (二)鼓励职介机构推荐就业。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按成功介绍人数给予每人每年一次的职业介绍补贴。其中,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次;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次;介绍外来务工人员实现就业的,补贴标准为50元/人次。

  (三)鼓励扶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经认定的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我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且参加失业保险满15年,其中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的在领失业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鼓励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推动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推广家庭服务机构办理职业责任险。

  (四)提升预防和调控失业工作水平。要加快推进就业和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完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管理,健全经济性裁员报告备案制度,全面掌握就业和失业人员的流量、流速、流向。严格控制企业批量裁员,加强对批量减员企业的行业分布和原因分析,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和用工服务。要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做好帮扶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储备,积极开展预防失业工作。研究建立失业预警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失业的流量,避免或减少企业用工岗位流失,降低失业人员结存总量。

  四、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鼓励扶持以大学生为重点的各类群体自主创业。全面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为在宁来宁自主创业的青年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服务,落实资金、场地、项目等七项青年大学生创业重点帮扶政策。深入实施“科技九条”和“321人才计划”,突出引进培育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鼓励科技人员到科创特别社区或大学科技园创办创业型企业,带动更多的人才资源集聚,以人才促创业,以创业带就业。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等群体的自主创业帮扶工作,落实鼓励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六)加大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我市登记的失业人员、青年大学生,在宁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符合贷款条件的,均可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行业和展期、逾期贷款外,对个人创业贷款和合伙创业贷款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的贷款额放宽至300万元,财政给予50%贴息。落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绩效奖励制度,完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办法,形成“贷得多,用得好,收得回”的良性机制。

  (七)推进各类创业载体建设。充分挖掘和整合资源,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载体建设。在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新建居民小区、保障房片区规划建设一批创业载体。充分发挥驻宁高校众多、人才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府校合作,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创业孵化基地,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创业集群。完善创业园(基地)建设管理和奖补机制,对达到建设标准、为创业者提供较为完善服务,并免费或优惠提供创业场地的各类创业园(基地),给予一次性的补助;对符合条件入驻各类创业园的初始型创业实体,由所在区(园区)给予最长3年期的创业场租补贴。

  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更高质量就业服务

  (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四级平台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基础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就业援助和人力资源动态管理等工作。完善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统筹协调辖区内就业管理,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街道(镇)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接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指导;社区(村)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接受居委会、村委会领导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指导。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制度化建设,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配备必要设备,建立专职、专业化的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保障基层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便捷、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

  (九)落实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保障。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12〕103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市、区、街(镇)就业机构编制人数和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区、街(镇)、社区(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区、街(镇)财政安排,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考核,给予奖励补助。

  (十)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提前向校园延伸,积极主动提供就业指导、岗位信息、培训鉴定等服务,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专场和网络招聘活动,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与本地高校校园网的相互链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管理服务,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和失业登记工作,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地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政策扶持范围,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各地、各高校要将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建立帮扶机制,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学籍地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大力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一)推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健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和市场监管体系,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全面提升市场服务水平。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强化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展网上 返回列表